解讀
一個項目,只許一個專員負責
文件中提到,單位對每個進入本部門審批程序的項目,均要明確一名項目專員負責。
為防止出現(xiàn)“臨時工”,項目專員為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審批項目與項目專員“一對一”。
這意味著,一個項目專員可以負責多個審批項目,但一個審批項目只允許一個專員負責。
項目專員要熟悉各業(yè)務處室的職能權限和本單位審批事項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流程,了解行政許可法律法規(guī)和各類政策。還要對所負責的項目主動服務,爭取審批事項在法定時限內提前辦結。
疑問
變被動為主動是好事,但不現(xiàn)實
對此,網(wǎng)友“夜色溫柔”表示,政府轉變工作方式,變被動為主動是好事,不過,僅靠項目專員負責制就想解決企業(yè)辦事難,有點不現(xiàn)實。
因為,很多問題不是專員能夠解決的,還得層層上報,最后甚至還得經(jīng)市長辦公會才能解決。對此,文件也做出了闡述——項目專員對超出本部門協(xié)調權限和需要市政府研究的復雜事項,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告知項目單位。
同時,試點單位對所有進入本單位審批程序的項目,均要建立包含項目受理人、受理時間、辦結時間等服務臺賬,臺賬將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上報市政府辦公廳政務審批與效能考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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