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雅安市商務局原副局長、名山原副縣長馮雅平貪污、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馮雅平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雅平2006年12月任名山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2011年9月任雅安市商務局副局長。在任名山縣常務副縣長期間,馮雅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列支出等方式,先后套取公款共計440.54萬元,予以非法占有,在擔任名山縣常務副縣長、雅安市商務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共計241.3萬元。案發(fā)后,已退回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雅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列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440.54萬元,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41.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其中200萬元系索賄,應從重處罰。馮雅平犯貪污罪、受賄罪,應數罪并罰。案發(fā)后,馮雅平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并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和貪污事實,對其受賄罪應認定為坦白,對其貪污罪應認定為自首,并退還了全部贓款,依法從輕處罰。故以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
宣判后,馮雅平當庭表示要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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