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反恐處突形勢嚴峻,各級公安機關普遍增加了基層民警執(zhí)行反恐處突、巡邏防控任務時配槍的密度。但實踐中,由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民警用槍后爭議的法治化解決途徑以及事后心理輔導機制欠缺,導致一些基層干警對用槍存在顧慮。專家建議,盡快解決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含糊不清問題,建立民警開槍后的心理輔導和干預治療機制。
資料圖
公安槍支使用規(guī)定實際操作性弱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及公安部“五條禁令”等法律、法規(guī)構成當前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使用法律體系。不過,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很多內容原則性較強而可操作性不足。
廣東警察學院警察公務用槍問題調查課題組在調研中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警察在復雜狀態(tài)的實戰(zhàn)使用武器授權籠統(tǒng),由于理解不同、實際情況復雜多變等因素,不便于準確把握和具體操作。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9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薄叭嗣窬煲勒涨翱钜?guī)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由此可見,判明所處警情對于民警是否使用武器十分重要。而《條例》中并未對所謂“判明”做出明確界定,這些“模糊地帶”容易引起爭議。
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用客觀結果反觀用槍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這就容易造成民警用槍時的被動;另外,條例中對鳴槍警告的情形規(guī)定較寬泛,而在實踐中鳴槍警告可能傷及無辜、暴露民警位置、貽誤戰(zhàn)機,甚至直接刺激原本無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鋌而走險。
《條例》第9條還規(guī)定,在判明存在法定的十五種暴力犯罪行為情形之一的,經警告無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實踐中,有一些情形難以把握,如《條例》規(guī)定了“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不少基層民警反映,在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礙執(zhí)法時,并不容易判斷所處情況是否真正危及警察生命安全,因此難以決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對于非攜帶危險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況,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
事后解決途徑及實戰(zhàn)訓練存“短板”
缺乏高效、明確的槍支使用爭議的法治化解決途徑,以及槍支使用的責任認定、國家賠償及責任追究等相關機制,也是造成公安民警在執(zhí)行任務時不愿用槍的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認定民警開槍合法性與正當性時,出具書面意見緩慢,造成民警開槍長時間得不到權威認證。對公安民警而言,槍支是“第二生命”,一旦不慎丟失,輕則紀律處分,重則脫警服坐牢。如果在執(zhí)行公務時開槍,民警事后會面臨很多麻煩:開槍后需要立即上報;檢察院介入調查。而一旦成為調查對象,則要經歷漫長的調查過程,開槍的民警往往會被同事認為是沒事找事。
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秩序處科長郝大偉告訴半月談記者開槍的“高成本”:“基層民警遇到危險情況,甚至有時民警明知對方有武器卻‘寧愿徒手搏斗受傷也不愿開槍’,因為受傷可能會立功,而開槍卻有一旦失誤,會被調查,甚至‘脫警服’的風險?!?/p>
山東警察學院治安系講師周慧認為,開槍射擊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長時間存在心理陰影,害怕被擊傷、擊斃人員家屬的報復和無理糾纏。以上諸多因素也導致民警不愿用槍。
采訪中,不少民警坦言,日常槍械使用尤其是實戰(zhàn)性的訓練不足也是導致用槍信心不足的內因之一。在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件中,執(zhí)勤的配槍民警打光了全部6發(fā)子彈,卻未能擊中暴徒,最后徒手搏斗被暴徒砍傷。
長春市公安局巡警支隊副支隊長陳云霄對記者表示,目前除特警等警種外,普通民警平時槍械訓練強度不夠且多以射擊固定靶為主,缺乏實戰(zhàn)訓練,往往開槍信心不夠?!坝捎谀壳案鞯毓矙C關反恐處突、治安巡邏防控等任務壓力大,很多民警還要處理日常工作,難以全身心投入培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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