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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想續(xù)約 法院不支持
孫先生發(fā)出通知后,2010年6月至8月,未再向出租車公司交納“管理費”。
今年2月,出租車公司將孫先生告上法院。出租車公司認為,孫先生要求終止合同屬于違約行為。請求法院確認孫先生“要求終止其與出租車公司所簽訂合同的行為”無效,判令孫先生繼續(xù)履行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書》,并要求孫先生支付欠交的2010年6~8月的服務費510元、電臺費150元、交迄證6元及滯納金270.84元,共936.84元。
法院認為,原告出租車公司與孫先生簽訂的合同書意思表示真實,為有效合同。因此,出租車公司要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無效,法院予以支持。而對出租車公司要求被告孫先生繼續(xù)履行2008年5月14日合同的訴訟請求,因該合同已于2011年4月到期,而雙方是否續(xù)簽合同,應由雙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礎上經過協(xié)商決定,現(xiàn)被告在庭審中已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xù)履行,該合同已不具備履行的條件,故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不支持。
法院遂判決,駁回出租車公司要求繼續(xù)履行“掛靠合同”等其他訴訟請求。另判孫先生向出租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孫先生于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給原告欠交的各項費用93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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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政策下 的哥“單飛”不容易
對此,鄭州市交通委一負責人表示,由于掛靠經營使得出租汽車產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產權不清,責權不明,企業(yè)主體地位不清晰,形成掛靠車主與企業(yè)之間利益互爭,責任互推,進而導致經營不規(guī)范,管理難到位,行業(yè)形象差。同時,由于掛靠車主與掛靠企業(yè)是松散聯(lián)合,導致雙方抗風險能力差。出現(xiàn)大的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后,車主往往無力賠付,而企業(yè)因受牽連而被動承擔過多的風險,最終把矛盾推向社會,把問題留給政府。
1996年,鄭州市開始出租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采取協(xié)議招標的形式,客管處代表政府與各出租車公司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協(xié)議”,每個經營權6萬元,期限10年。
鄭州市客運管理處有關負責人表示,出租車公司有存在價值,如果盲目取消出租車公司,會造成出租車無人管理的混亂局面。鄭州目前共有1萬余輛出租車,如果每個司機單獨辦證、交費、年審,效率低下,浪費時間,給行業(yè)管理帶來極大不便。全國各地目前大多采用公司化管理,鄭州也不例外,按照鄭州市政府現(xiàn)行規(guī)定,司機解除與公司的掛靠關系,他們還得尋找新的公司掛靠,或者自己組建公司。2005年,鄭州大眾出租車公司的300多名的哥“單飛”成功。目前,他們擁有自己的經營權,直接掛靠在客運管理處,只交100元的管理費,比其他的哥少交70元。隨后,銀河、金河兩家出租車公司的司機要求解除原掛靠合同的訴訟請求也得到法院支持。客運管理處注冊成立了同興服務部,希望將這些出租車納入統(tǒng)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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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
給“單飛”開了個小口子
今年4月,備受關注的《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經過人大審議,該《條例(草案)》為出租車個體經營開了個口子——條例規(guī)定:出租車司機想要個體經營,除具備之前的“有符合規(guī)定的營運車輛及其配備設施、設備、標志;有符合規(guī)定的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條件外,還得有本市轄區(qū)常住戶籍3年以上,高中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5年以上,無闖紅燈、遮擋號牌和其他重大交通違法記錄;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tǒng)一考試合格。如果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當加入出租汽車企業(yè)經營,企業(yè)和個人可以雙向選擇。
但在調研中,許多人認為這種門檻設置偏高,很多出租車司機都不符合個體經營條件,只能選擇“掛靠”公司,應適當降低門檻。今年8月31日,在鄭州市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修改《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廣大出租車司機來說,變化最大的,就是刪除了“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加入客運出租汽車企業(yè)經營”一段。也就是說,將第一次審議時提上去的個體經營者準入門檻又降低回去。
而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在年初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上也表示,從今年3月起,全國各地將逐步推行出租汽車企業(yè)員工制經營模式,代替目前承包掛靠制。該政策的出臺給出租車司機帶來了“福音”。(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袁曉帥 漫畫 楊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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