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經(jīng)過初查和尸體解剖,認定樊曉才系生前溺水死亡,遂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白文平則認為丈夫死亡疑點重重,堅稱是被人殺害后拋尸水塘,要求公開與樊曉才死亡有關的所有信息資料,警方拒絕。
白文平認為,郾城警方怠于履行職責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當年10月10日,她向漯河市郾城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警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屬違法行為,并要求警方向家屬公開樊曉才死因的所有檢驗鑒定報告、現(xiàn)場勘驗報告及所有與樊死亡有關的照片等全部信息。
但是,郾城區(qū)法院以起訴事項不屬于法院審判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白文平不服此裁定,遂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聽證
當事雙方對信息公開認知各異
警方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必須公開,但白文平卻不這樣看。
白文平稱,走上法庭源于她生出的絕望感。
她說,因質(zhì)疑丈夫死因,她先后三次分別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要求對尸體進行重新鑒定,郾城警方均未做回應。2012年7月30日,白文平收到漯河市公安局郵寄給她的一封信件,打開以后發(fā)現(xiàn)里面是一份《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上寫:我局聘請有關人員對樊曉才死亡原因進行了尸體鑒定,鑒定結(jié)論:樊曉才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拔掖螂娫捲儐栃叹狀D隊長,他說我們已‘替’你做過二次鑒定,結(jié)論就是這。他們憑什么要‘替’我做鑒定?”
于是,白文平憤而起訴。
當日的聽證調(diào)查,法庭未對雙方糾紛做事實厘清,只關注兩點:一是警方的行為究竟是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偵查行為,其行為被訴是否屬于法院審理范圍;二是警方是否應該公開當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拒絕公開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據(jù)。
針對本案,白文平的代理律師、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認為,公安機關對樊曉才死亡進行的調(diào)查不是刑事偵查行為,因為樊曉才死亡事件沒有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機關行使的主要是行政管理職能。
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引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密法》以及《刑事辦案手冊》等相關內(nèi)容稱,公安機關既行使國家治安管理權,又行使刑事偵查權。警方在樊曉才死亡案受理后即進行了大量偵查活動,未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多次進行集體研究后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他們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樊曉才死亡案也不屬于信息公開的范疇,只能告知受害人偵查結(jié)果和鑒定結(jié)論,不能公開過程、手段和材料。
郾城警方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必須公開。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我國不得公開的信息主要有三類:一是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二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三是涉及國家外交、國防、社會管理等敏感信息。
“家里人死了,想死個明白,關國家秘密什么事?為什么不能公開?”白文平不理解。顯然,對于樊曉才死亡案是否屬于信息公開的范疇,白文平和漯河警方在認知上差異很大。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