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北京律協刑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趙運恒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運恒表示,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標準不一,一旦有具體案件,違法人員經常傾向于立案標準較高的玩忽職守罪。而且,什么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也并不十分明確。
司法解釋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具體規(guī)定,是以前所沒有的,以前的法律僅僅規(guī)定了立案、起訴的標準,并沒有對量刑作出規(guī)定,容易導致很多地方放縱犯罪,重罪輕判。司法解釋量化了量刑標準,使得司法機關可以更準確地追究犯罪。
趙運恒表示,司法解釋還針對近年頻繁出現的不報、遲報、謊報事故作出規(guī)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此前出現不報、遲報、謊報,大多只會追究行政責任,最嚴重的也就是免職、撤職,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在有了這條司法解釋,肯定有助于更好地遏制瞞報、謊報等情況,增加事故處理的透明度和救援的及時性,有效減少損失?!?/p>
集體研究實施瀆職不能免責
【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guī)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專家解讀】孫軍工表示,對于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zhí)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的現象違背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預防和懲處犯罪。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從嚴打擊瀆職犯罪,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并規(guī)定了量刑標準,有望改變這種“抓小放大”現象,讓瀆職犯罪中的“大鬼”“小鬼”都依法受到應有懲處。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瀆職從嚴懲處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從嚴懲處。
【專家解讀】孫軍工說,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必須依法嚴懲食品、藥品監(jiān)管瀆職犯罪,為此,司法解釋第九條強調對于這類行為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從嚴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專門針對食品、藥品監(jiān)管進行規(guī)定,是因為食品、藥品涉及廣大民眾的生命健康,“即使其他領域監(jiān)管得不是太好,食品、藥品也一定要管好。比如制造一個假的名牌包,社會危害程度肯定無法與問題食品、藥品的危害相比?!?/p>
(本報記者孫思婭)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