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被告人韓方奕、韓家敏的辯護人提出的韓方奕、韓家敏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110出警到現(xiàn)場去將周盛強帶上警車,韓方奕、韓家敏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跟隨巡警到達公安機關,并非主動投案,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周盛強的辯護人提出的周盛強有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查,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周盛強檢舉揭發(fā)他人持有一支AK47型步槍,但該事實未能查證屬實,故對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韓方奕、韓家敏、周盛強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害人生前患有冠心病,被告人的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因受外力作用導致冠心病急性發(fā)作死亡,故對被告人酌情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依笑、程瑤、史鴻麟、陳萍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要求賠償被扶養(yǎng)人史依笑生活費的請求,因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故符合法律規(guī)定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要求賠償被扶養(yǎng)人史鴻麟、陳萍生活費的請求,因其不符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yǎng)條件,故不予支持;要求賠償喪事費的請求,因為被害人辦理殯葬事宜支出費用法律明確規(guī)定相關標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喪葬費的同時要求賠償喪事費屬請求重合,故不予支持;要求賠償托保及教育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因無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依笑、程瑤、史鴻麟、陳萍對被害人死亡原因重新鑒定的申請,經查,對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鑒定結論系由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邀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遼寧省公安廳刑科所、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學院的法醫(yī)專家出具,程序合法,內容客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申請重新鑒定并無相關事實依據(jù),故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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