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渠道媒體招標遇冷 傳媒人吐槽四大失誤
不合理的招商文件
丁寧表示,早在招標文件發(fā)布之際,就遭業(yè)內(nèi)反彈,媒體若簽下合同等于跳入陷阱,因此早就埋下了流拍的伏筆。按照丁寧的分析,流拍最重要的原因恰如鐘以謙所介紹的,鐵路部門不懂得傳媒的運作規(guī)律,亦忽視了高鐵傳媒發(fā)展需要培育的成本。按照招標資料,動車組旅客列車雜志擺放權費底價為每種雜志3.5萬元/組·年。既有旅客列車臥鋪車廂雜志擺放權費底價為每種雜志0.1萬元/輛·年。以目前全國約有動車組700組,既有列車1.3萬輛,則參與競標的雜志廣告媒體,每年在動車組上的支出最少為2450萬,在既有線上則為1300萬元。由于擺放權一簽就需要簽三年,事實上,雜志廣告媒體的最低支出應為7350萬元和3900萬元。
丁寧向記者舉例分析道,假設一份每期發(fā)行量在30萬份的雜志投標,其印刷成本大概在8元,則一年僅印刷成本就高達2880萬元,運作一本雜志的采編、購圖等成本一年也至少三四百萬元,如此一來,加上上車擺放權的成本,就已經(jīng)超過6630萬元了,而若再算上稅收和營銷的費用,這份雜志上車運營的成本至少要在7500萬元。
“成本已經(jīng)7500萬,那廣告得上億才能做吧?”丁寧表示,鐵道部所招的車上雜志為四份,定位大致相同,可謂高度同質化,而三大航空公司在飛機中擺放的雜志都是獨此一家,其每年廣告收入也剛過億而已。因此,對于鐵路列車里的每份雜志而言,能做到如此高的廣告額無疑天方夜譚。
丁寧指出,招商文件的第二個問題是合同約定的條款不合理。比如限定雜志廣告比例不能超過三分之一,“媒體的廣告比例應該是由市場決定的,而不是行政命令決定”。此外,招商文件附加的條款還要求至少要有20%的篇幅突出鐵路行業(yè)新聞、專欄文章、服務信息等。這些行政性條款也在有意抹殺媒體自身的風格。
丁寧認為,招商文件第三個不合理之處是對雙方法律責任的約定不對等,中標方的責任和義務很清晰,可是作為聯(lián)合招商人的十八個路局的責任和義務,卻在合同中無法體現(xiàn)。而第四處問題在于鐵路部門對發(fā)行的運作思路隱藏著陷阱,會給中標人帶來信用危機和成本危機。
丁寧解釋道,經(jīng)其與其他同行的交流,認為雜志上列車最大的不可控風險在于發(fā)行。媒體原本有一套自己的發(fā)行渠道和隊伍,發(fā)行質量能夠保證,但是若是要上列車,按照規(guī)定,則是由十八個地方路局的廣告部門組織負責車上雜志的發(fā)行工作。
一旦這個發(fā)行工作不到位,引起旅客和廣告客戶對雜志運營方的投訴,鑒于雙方合同為“不對等合約”,中標者無法強制要求鐵路部門整改,最后成本和信用都將“打水漂”。
丁寧認為,正是因為鐵路部門對此認識不夠,才導致遇冷的發(fā)生,必須重新調(diào)整招商思路和條款,才可能吸引傳媒公司一同培育高鐵傳媒市場。
(應采訪對象要求,丁寧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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